精彩!台湾法官写的陈水扁的判决书的一部分,写的太好了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壹、前言
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
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
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
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
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
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
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
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
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
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
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
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
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
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
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
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
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
,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
、「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
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
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
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
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
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
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
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又被告吴淑珍
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
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
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
,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
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
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
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
,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
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
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
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
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
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
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
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
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
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
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
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
,甚属不该,其2 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
咋舌(详如前述)、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
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科罚金部分,
,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 个月之日数比例折
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
前刑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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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政治立场不说,台湾人的古文修养还是不错地!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就看台湾的啦。
另外把名字改一下,可以拿回大陆来作为高官们的通用版判决书了。